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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晚報訊系統傢俱(記者 洪雪)因郵件丟失,某貿易公司將收快遞的付某及速遞公司告上法庭。
  今日上午二中院通報稱,經二中院調解,速遞公司撤回上訴,雙方均按原審法院作出的付某及速遞公司共同票貼賠償貿易公司70餘萬的判決執行。
  貿易公司稱,其有一批通過付某交由速遞公司負責郵寄的郵件丟失,在九份民宿與速遞公司、付某協商後共同簽訂了《郵件丟失賠償還款協議》。協議約定速遞公司和付某兩年內分期賠償貿易公司72萬元。但是協議簽訂後,速遞公司和付某卻沒有如約向貿易公司支付款項。
  此後,貿易公司訴至一審法院,稱2011年12月底至2012年1月初,公司交給聯繫人付某交由速遞公司郵寄的若干批次郵件丟失,數量在一千件左右,價值損失在130萬元左右,故三方經協商簽訂了賠償協議。請求法院判令速遞公司及付某融資共同支付賠償款72萬元,並賠償遲延履行違約金。
  速遞公司辯稱,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貿易公司是被迫簽訂的涉案協議,不是公司的情趣用品真實意思表示;而且該協議違反郵政法的相關規定,寄件人在發生郵件丟失時,應當按照郵政法的規定進行索賠,故協議應屬無效;協議上沒有明確丟失的郵件數量、價值、是否保價等信息。故不同意貿易公司的訴訟請求。
  付某則辯稱,協議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,對其不公平,不同意按協議賠償。
 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,速遞公司不服,以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為由上訴至二中院。
  法院審理
  二中院審理認為,根據各方陳述,可以確認貿易公司與速遞公司、付某之間存在郵件往來關係,三方因郵件丟失一事進行協商後,簽訂的《郵件丟失賠償還款協議》應為三方真實意思表示。速遞公司主張該協議違反《郵政法》的規定應屬無效。
  法院認為,可以認定貿易公司與速遞公司、付某簽訂的賠償協議是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,且內容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、法規的強制性規定,應認定合法有效。
  付某和速遞公司應如約履行給付賠償款項責任,並應就遲延履行賠償違約金。
  但合同就違約金數額約定明顯過高,屬不合理,一審法院依法酌情確定的違約金金額適當。後經調解,雙方達成和解。  (原標題:郵件丟失 快遞賠償70萬 公司丟失若干批次快遞件 損失約130萬元 與對方協商賠償後遭遇反水 起訴終審勝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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